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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班了就是個人行為, 與公司無涉. 這不需要證據, 這純然是個哲學問題. 如果我們不能明確的分割公事和私事的界線, 那就不用再想下去了.

不管人在任何地方任職, 和工作無關的作為就是和該機構無關; 就算是警察酒駕, 只要不是開著公務車執勤, 都只能算是他的個人行為.

但是如果下班後的行為會影響工作, 那麼公司是應該要處理; 比如說醫師自己去找藥頭買搖頭丸和安非他命來使用, 因為藥的來源不是醫院, 所以醫院對此並沒有責任; 但是該醫師因為物質濫用而影響思考記憶和判斷能力時, 醫院應該停止其職務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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